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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驿检一部刑诉〔2020〕234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01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驻马店市驿城区**村委**号,住址同上。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老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8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老街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老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份,被告人邓某某为骗取政府停产停业补助款,伪造一份名称为“驻马店市驿城区**养殖厂”的虚假工商营业执照,骗取政府停产停业补助款共12749.4元。

另查明,案发后邓某某已将12749.4元赃款全部退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营业执照等书证;2.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共财产12749.4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建起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邓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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