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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刑诉〔2020〕247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香港特别行政区,现住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村。因本案,于2020年3月11日被遂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逮捕。

辩护人:王天泽,广东大展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广东省遂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在新型冠状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邓某某利用群众亟需购买额温枪及口罩的心理,于2020年1月30日左右开始,通过QQ、微信群发布自己有大量额温枪及口罩出售、生产产家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等虚假信息、图片,诱骗多名被害人向其购买额温枪及口罩。在收到货款后,被告人邓某某就邮寄饼干、毛巾或者以次充好的产品给客户,以产生物流信息,取得客户信任,从而实施多次诈骗。当诈骗到客户钱财后,就会拉黑客户QQ、微信且不再接听客户电话。经查实,被告人邓某某一共诈骗4名被害人钱财共计46.89万元。具体如下:

一、2020年1月30日,诈骗被害人郭某某订购1700个口罩支付的1.19万元;

二、2020年2月14日至16日,诈骗被害人牛某某订购1256个额温枪支付的39.7万元;

三、2020年2月27日,诈骗被害人吴某某订购261个额温枪支付的部分钱款5万元;

四、2020年3月1日,诈骗被害人孙某某订购2000个额温枪支付的定金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1.​ 证人秦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1.​ 被害人牛某某、唐某某、吴某某、郭某某、孙某某的陈述;

1.​ 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1.​ 扣押决定书及清单;

1.​ 微信及QQ聊天记录截图、微信及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银行交易流水明细、快递单据及包裹;

1.​ 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指认照片;

1.​ 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社会危险性情况表;

1.​ 被告人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归案情况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诈骗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46.89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某在新型冠状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虚构事实销售疫情防控用品,应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有期徒刑六年至八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志雄      

     2020年7月10日

附: 1. 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在遂溪县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叁册,检察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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