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区检一部刑诉〔2020〕Z174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71972********,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镇**村**,无业。1995年12月因犯抢劫罪被梅州市蕉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2010年12月1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7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被告人邓某某自称邓某与被害人彭某某认识,建立男女朋友关系并许诺与其结婚。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间,邓某某以开车撞倒人需要赔钱,母亲生病、死亡等为由,骗得被害人彭某某人民币55899元,在彭某某要求邓某某归还钱时,邓某某将彭某某的电话和微信拉黑。
2、2020年1月21日,被告人邓某某在梅江区**家园**商行得知被害人肖某某、何某某需要更换租住的房子,便自称其叫邓某,对肖某某、何某某谎称其在梅江区房管局有熟人,能帮忙搞到公租房的房源,以需要收取好处费为由,骗得肖某某人民币5000元、何某某人民币3000元。当肖某某、何某某追问时,邓某某以疫情期间没人上班等各种理由进行推脱,把肖某某、何某某的微信拉黑。
综上,被告人邓某某诈骗三名被害人,累计骗得人民币6389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释放证明、抓获经过、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饶某某、黄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彭某某、肖某某、何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虚构事实,骗取多名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 芳
检察官助理:赖淑新
(院印)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在梅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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