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邓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3232000********,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镇**村**村**号。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2月13日被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邓某某乘国家处于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市面口罩紧缺之机,于2020年1月31日在微信(微信昵称“某某甲”)朋友圈发布某某口罩出售的虚假信息,随后有七、八个人向某某询价表示需要购买。被害人陈某某与邓某某联系购买7500个,每个1.3元,并当天微信转账9750元给邓某某,约定2月1日交货。邓某某收款后将钱提现用于个人挥霍,以各种理由推迟拖延,后并将被害人的微信拉黑拒绝联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勘验笔录、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诈骗公民财物共计975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在防控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假借销售防疫用品的名义诈骗财物,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邓某某自某某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海峰
二○二○年二月十九日
附: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在云浮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三册、证据目录一份随文移送;
3、涉案款物随案移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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