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湛开检公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1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街道**村**号,住湛江市霞山区**路******房,因涉嫌诈骗罪,经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0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8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曾于2018年4月12日因交通事故肇事逃逸,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邓某某于2019年7月中旬,以介绍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某共计25500元,其中王某某分别于2019年7月20日使用支付宝给其转账6000元,7月22日使用支付宝给其转账2000元,8月20日使用支付宝给其转账7000元,8月22日使用支付宝给其转账5000元,8月23日使用支付宝给其转账5000元,于10月11日使用微信给其转账500元。邓某某明知其无法帮王某某解决在广汽丰田厂的就业问题,仍然以找关系介绍工作为由骗取钱财,之后并未找关系帮王某某联系广汽丰田厂解决工作,而是将骗取的25500元全部用于个人消费和挥霍,无法偿还。案发后于邓某某于2019年10月30日到民安派出所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确定手机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基本情况、人口信息全项、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说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谅解书、申请书、协议、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王某某与邓某甲短信记录照片、刑事案件听取被害人意见表等;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崇东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在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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