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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行贿案)_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检公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1198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案发前在佛冈县**镇**汽车咨询服务部工作,户籍所在地与现住址一致,住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镇**路**小区**栋**房。因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佛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17日被佛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并以涉嫌行贿罪移送佛冈县监察委员会,2020年1月3日,被佛冈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冈县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行贿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办案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1日至2019年2月22日期间,被告人邓某某在从事代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过程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利用林某某(另案处理)身为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通过林某某、黄某某(另案处理)为其违规审验异地机动车驾驶证合共2278人次,其中成功审验2272人次,事后给予林某某和黄某某好处费合计人民币136680元。邓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45560元,已全部退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三台,暂存于佛冈县纪律检查委员会案件监督管理室;2.线索来源以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书》、《身份证明材料》、转账交易记录、《机动车驾驶人审验(年审)规定》、《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修改(公安部令第139号)及缴交赃款凭证等相关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通过国家工作人员违规为异地机动车辆驾驶人办理驾驶证审验,事后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行贿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邓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缴赃款,主动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冈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戈

2020年2月17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43270****、1382490****。

    2、案卷卷宗共七册(附刻录光盘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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