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邓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307196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街道**社区**村**号。因涉嫌诈骗嫌疑,于2018年2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3月20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执行逮捕;因涉嫌犯有行贿罪,于2018年4月16日被深圳市坪山区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于2018年6月4日移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辩护人肖裔涛,系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侦查终结、深圳市坪山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分别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诈骗罪、行贿罪,于2018年5月11日、2018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6月19日改变管辖将本案报送至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8月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8月28日补查重报,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9月29日将本案交办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2019年1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邓某某实施了以下涉嫌行贿罪的犯罪事实。
2010年,深圳市坪山新区**拆迁项目对深圳市坪山新区**社区**老村、**老村实施整体搬迁。在政府对**社区**村征地拆迁补偿工作中,被告人邓某某向同村村民廖某甲购买了两栋于2008年左右建成的房屋,然后通过将房屋建成时间虚报为1999年3月5日之前、房屋业主虚报为香港人叶某某等四人的手段,企图骗取更高的征收补偿费,从中赚取差价获利。为能通过政府部门的确权审查,邓某某找到时任**拆迁项目组的组长张某某和工作人员郑某某二人(均已起诉),请求他们提供帮助,并承诺事成后给予好处。被告人张某某、郑某某二人在明知上述两栋房屋存在时间和业主身份造假的情况下,不按规定履行确权职责,让邓某某的虚假申请顺利通过,导致国家多支付了征收补偿费人民币529.8650万元。邓某某收到征收补偿费后,按照约定送给告人张某某和郑某某二人共计人民币60万元人民币现金、送给郑某某5000元人民币用于购买手机。
二、被告人邓某某实施了以下涉嫌诈骗的犯罪事实。
2006年至2008年期间,被告人邓某某在坪山新区**社区**村的地块上违规建造了23栋房屋。2010年,深圳市坪山新区**拆迁项目对深圳市坪山新区**社区**老村、**老村实施整体搬迁。因邓某某建造的23栋房屋不属于“香港籍原住民一户一栋资格”政策范围内的。邓某某为谋取更多的补偿,将23栋房屋挂名在该村香港籍原住民廖某乙、廖某丙、叶某某等人的名下,并以廖某乙、廖某丙、叶某某等人的名义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和接收补偿款,邓某某利用上述23栋房屋骗取了房屋征收补偿款共计人民币996679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到案情况说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银行单据、房屋拆迁补偿确权审查表等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廖某甲、廖某丁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房屋征收补偿估价报告审核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拆迁补偿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冉凌初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六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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