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邓某某虚开发票案)(公开版)_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公诉刑诉〔2020〕31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62131197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宁都*******现住址宁都县****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被告人邓某某以瑞金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义承接宁都县**水闸引提水工程一期工程,因销售工程材料的供应商无法提供普通发票,而结算工程款又必须提供工程造价60%的普通发票给瑞金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是,2018年5月,邓某某通过插在其汽车上的代开发票广告名片,在没有发生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联系一男子购买发票。邓某某通过该男子取得广州**贸易有限公司为瑞金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2份,价税合计金额人民币120万元,邓某某按照开票金额的1.5%用现金的方式支付人民币1.8万元开票费给该男子。

2019年12月16日,被告人邓某某经传唤,主动到瑞金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发票、证明等书证;2.证人廖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虚开发票,金额为人民币120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邓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慧

检察官助理:邱祺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二册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