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881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82199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巷**号,因涉嫌诈骗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邓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17日,被害人黄某某向被告人邓某某借款20000元人民币,至2018年2月18日共偿还了11000元,后黄某某无经济能力继续偿还本息,邓某某以追收欠款为由,先后引诱黄某某与其签订4张新的借条共13.4万元,同时转账给黄某某,黄某某当场将邓某某所转款项转至邓某某妻子谢某某处,4张借条并无实质产生借贷关系,后邓某某持该五张借条向法院提起诉讼,称黄某某欠其15.4万元的借款不还,法院经审理认为存在套路贷情况,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被告人邓某某于2019年12月17日被抓获归案,其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谢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晶晶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所有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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