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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职务侵占案)_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9〕641号 

  被告人邓某某,女性,197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1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路**号,住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镇**村,因职务侵占嫌疑,于20191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经侦大队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职务侵占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经侦大队 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邓某某于2016年9月份入职**茶艺馆(深圳)有限公司担任楼面经理,负责管理员工的日常纪律规范、每日现金出入账、流动现金的管理及银行存取转账等工作,办公地址在本市福田区**街**家园**栋**楼。同年11月27日至12月13日期间,邓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下将存放公司保险箱内的营业款现金91971元以及一张用于日常结算的对公账户银行卡(建设银行账号44250100008800******)内的现金78000元非法取据为己有。其中将对公账户银行卡内的现金转入自己名下银行账户38000元、柜员机提现金40000元。后于当月13日凌晨其犯罪行为被被害人发现时不听规劝未退还钱款,并关掉联系方式长期藏匿起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邓某某的身份材料、送押材料、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邓某某工资表、**茶艺馆的材料、手机通话记录、银行卡交易记录、抓获经过;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金某某陈述;4.被告人陈述:被告人邓某某供述及辩解;5.视听资料:邓某某取款操作监控光盘;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便利,将钱款占为己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侵占金额未归还,但能认罪认罚,建议判处6至9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培波

2019年3月22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被羁押于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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