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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职务侵占案)_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南检公诉刑诉〔2019〕28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1305311992********,汉族,专科毕业,天津市**义市**,现居住地同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乡**村**队**号。2018年6月29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8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邓某某受天津市**公司委派,到贵州省遵义市担任遵义市铁塔项目**,被告人邓某某在担任该项目**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购买天线支臂、铜鼻子施工材料时,以虚报采购单价的方式侵占采购款共计545055元;被告人邓某某在给遵义市铁塔项目结算施工队工程款时,以虚报施工款、虚报人员冒领施工款的方式,侵占施工款共计234220元;犯罪嫌疑人邓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在购买施工材料和结算施工队工程款时共计侵占公司钱款779275元,并用于经营自己承揽的项目使用。案发后,被告人邓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赔偿了公司的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汪某某陈述;

2证人刘某某、杨某某等人证言;

3书证;

4、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务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已赔偿被害人汪某某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翀

2019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随案移送案卷五册、起诉书八份、量刑建议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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