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湛开检公刑诉〔2019〕501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住湛江市霞山区**村出租房。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12日被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日至2019年5月8日期间,被告人邓某某与微信名称为“******”(微信号******)等人组织卖淫女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场***公寓的****房、****房等房间卖淫。邓某某等人先组建一个微信群(名称“**群”),并将卖淫女拉入群,再在该微信群内发布包含卖淫方式、价格的相关信息(半套项目700元,时间60分钟,服务内容有冲凉,无套“吹箫”,胸推,带套发生一次性关系等;全套项目900元,时间90分钟,服务内容有冲凉,无套“吹箫”,胸推,带套发生两次性关系),卖淫女做全套可以提成500元,做半套可以提成400元。卖淫女看到信息后,觉得合适就联系邓某某,邓某某再在**广场**栋公寓开好房间给卖淫女用来卖淫。在招揽到嫖客后,邓某某带嫖客到卖淫女所在的房间,如果嫖客看中卖淫女,就支付嫖资给邓某某,卖淫女则按照价格及服务流程为嫖客提供性服务。次日,邓某某等人再通过微信转账将提成支付给卖淫女。若嫖客系他人介绍而来,介绍人也会获取相应的提成。经统计,邓某某共组织了微信名称为“**”、“**”、“****”、“*****”(曾某某)的四个卖淫女在**广场提供服务。2019年5月9日0时许,民警在**广场一楼门口抓获邓某某,并同时抓获卖淫女曾某某和一名嫖娼人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邓某某持有的vivo牌手机一部;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到案经过、开房资料、微信聊天记录截图;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曾某某、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扣押、辨认、提取等笔录;8.电子数据:微信账户、转账记录光碟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招募等手段,组织多名卖淫女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奇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被羁押于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计5册,卷内光碟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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