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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0〕1219号

告人邓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4198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嘉禾县,住**乡**村**号。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10月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9年9月份开始,裴某某 (外文名BUI THI NHUNG,另案处理)在阿龙(另案处理)组织下实施组织越南籍人员偷越中越边境来到东莞市,然后再转道深圳偷渡去香港的犯罪活动。裴某某是东莞中转站的负责人,负责在东莞接收偷越国(边)境人员并送往深圳,从中收取每人500元费用。被告人邓某某是裴某某的男朋友,提供身份证协助裴某某租赁出租屋给偷越国(边)境人员暂住,并曾与裴某某一起到东莞市**汽车站将一名偷越国(边)境的越南籍女子接到**镇临时暂住点。至案发时,邓某某一共提供出租屋给杜某某(外文名DO THI THUY)等10余名偷越国(边)境人员暂住。2019年10月6日18时5分许,公安机关在东莞市**镇**村**公寓**房将邓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书证:收据等书证;3.证人证言:胡某某等证人的证言;4.被告人及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邓某某及同案人裴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照片等;6.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邓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林合展

2020410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12册(含光盘3张)和检察卷1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涉案物品扣押清单1份。

6.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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