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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等2人寻衅滋事案)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90********,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房**街**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2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邓某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8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房镇**街**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2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邓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日、2020年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4月19日12时许,罗某某一方与谢某某一方在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市场**楼**街**号商铺门口因打石斛粉问题发生纠纷,双发引发争执和撕扯,后被告人邓某某、邓某某及龚某某(在逃)到达现场,无故将谢某某、谢某某、刘某某打伤。经云南鼎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谢某某的伤情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经云南公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谢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邓某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二人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坤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邓某某现被羁押于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光盘伍张,U盘贰个,照片拾叁张,散页陆页。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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