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邓某某等组织卖淫案)_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廉检一部刑诉〔2020〕Z151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性,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21994********,汉族,中专文化,广东省韶关市人住广东省韶关市********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19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7日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4日被逮捕。

被告人黄某,男性,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61990********,汉族,初中文化,广西来宾市人,住广西来宾县****村民委****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19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3月30日被逮捕。

被告人陶某某,绰号老**,男性,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31986********,汉族,初中,四川省达州市人,住四川省开江县********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19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以被告人黄某、陶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2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邓某某于2019年4月1日承租陈某某(另案处理)位于廉江市****路的楼房用于从事卖淫活动,取名为“****”会所,并于2020年6月1日开业经营。被告人邓某某招聘江某某(另案处理)任经理管理会所,负责招嫖、分发工资以及会所的全面工作,由被告人黄某、陶某某任部长,负责接待嫖客、安排卖淫女进行卖淫。“****”会所提供卖淫项目包括“打飞机”及性交等性服务套餐,价格由199元至729元不等。

2020年3月19日凌晨,公安民警对廉江市******会所进行查处,当场抓获正在卖淫的麦某某、王某某、向某、戴某、向某某及嫖客张某某、梁某甲、梁某乙、廖某某、梁某丙,扣押避孕套等卖淫工具。涉案会所自2020年6月1日营业至被公安机关查获当日,被告人邓某某组织卖淫的违法所得为169483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照片指认;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会所,招募多名卖淫女,组织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黄某、陶某某明知他人组织卖淫,而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组织卖淫罪,情节严重,追究对被告人邓某某的提起公诉刑事责任;以协助组织卖淫罪,情节严重,对被告人黄某追究被告人黄某、陶某某提起公诉陶某某的刑事责任,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小虹

2020年8月2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邓某某、黄某现羁押在廉江市看守所;被告人陶某某取保候审在外;

2.移送本案公安侦查卷柒册,检察卷壹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