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廉检一部刑诉〔2020〕Z151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21994********,汉族,中专文化,广东省韶关市人,住广东省韶关市**县**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19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7日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4日被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61990********,汉族,初中文化,广西来宾市人,住广西来宾县**镇**村民委**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19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3月30日被逮捕。
被告人陶某某,绰号老**,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31986********,汉族,初中,四川省达州市人,住四川省开江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19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以被告人黄某、陶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2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邓某某于2019年4月1日承租陈某某(另案处理)位于廉江市**镇**路的楼房用于从事卖淫活动,取名为“****”会所,并于2020年6月1日开业经营。被告人邓某某招聘江某某(另案处理)任经理管理会所,负责招嫖、分发工资以及会所的全面工作,由被告人黄某某、陶某某任部长,负责接待嫖客、安排卖淫女进行卖淫。“****”会所提供卖淫项目包括“打飞机”及性交等性服务套餐,价格由199元至729元不等。
2020年3月19日凌晨,公安民警对廉江市**镇****会所进行查处,当场抓获正在卖淫的麦某某、王某某、向某某、戴某某、向某某及嫖客张某某、梁某甲、梁某乙、廖某某、梁某丙,扣押避孕套等卖淫工具。涉案会所自2020年6月1日营业至被公安机关查获当日,被告人邓某某组织卖淫的违法所得为169483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照片指认;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会所,招募多名卖淫女,组织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黄某、陶某某明知他人组织卖淫,而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组织卖淫罪,情节严重,追究对被告人邓某某的提起公诉刑事责任;以协助组织卖淫罪,情节严重,对被告人黄某追究被告人黄某、陶某某提起公诉陶某某的刑事责任,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小虹
2020年8月2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邓某某、黄某现羁押在廉江市看守所;被告人陶某某取保候审在外;
2.移送本案公安侦查卷柒册,检察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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