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624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成县**乡**村**号。2010年3月12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0年6月1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2月2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19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624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成县**镇**村**社**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30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624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成县**镇**村**社**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25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624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成县**乡**村**社**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1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2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王某某、邓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8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6月5日4时许,被告人邓某某与王某甲(另案处理)在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有限公司工作时因琐事发生纠纷,后王某甲电话联系被害人王某乙(另案处理)来帮忙处理此事。同时,邓某某亦纠集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到**工业有限公司门口帮忙打架,后王某某联系了被告人邓某某等人赶往现场。王某乙随后驾车带上王某丙(另案处理)、被害人徐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一同来到**工业有限公司。双方人员在**工业有限公司门口相遇,并发生争吵打斗。在邓某某、李某某、王某某、邓某某与对方互殴的过程中,李某某使用刀具将王某乙捅伤,造成被害人王某乙左下肺叶两处裂伤、心包裂伤,经鉴定,该两处伤势均构成重伤二级。同时,在该次斗殴过程中被害人徐某某下腹部被刺伤,致其小肠破裂、膀胱破裂,经鉴定,该两处伤势均构成重伤二级。
2019年2月20日15时左右,被告人邓某某在成县公安局苏元派出所被公安机关抓获。2019年4月3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家属陪同下至成县公安局沙坝派出所投案。2019年6月5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花园被公安机关抓获。2019年7月15日,被告人邓某某在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号**室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刀具;
2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出所人员信息、到案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病例材料、医院伤情检查通知单;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王某丙、马某某、陈某某、安某某、洪某某、杨某某、闫某某、林某某、余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乙、徐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邓某某、李某某、王某某、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鉴定书;
7辨认笔录:被告人邓某某、李某某、王某某、邓某某,被害人王某乙、徐某某,证人王某甲、洪广建、杨某某、闫某某的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李某某、王某某、邓某某结伙聚众斗殴,致二人重伤,其中被告人邓某某系首要分子,李某某系被害人王某乙的直接加害人,王某某、邓某某系积极参加者。被告人邓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王某某、邓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雪蕾
附:
1.被告人邓某某、李某某、王某某、邓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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