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347号
被告人邓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211997********,汉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户籍地广西平南县,住广西平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23日经平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南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方某甲,曾用名方某乙,绰号某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21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户籍地广西平南县,住广西平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9日经平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南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某某丙,绰号高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41977********,汉族,小学文化,农村居民,户籍地广西平南县,住广西平南县**镇**村**屯**号,现住址平南县平南镇城湖路王府井41号。2014年6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于2014年9月9日刑满释放。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9日经平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南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平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甲、某某丙、方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方海超(已判刑)等人与陈某成(已判刑)等人因之前发生矛盾,多次协商未果。于2019年9月16日凌晨1时许,方海超纠集被告人方某甲、方某丁(已判刑)、方某戊(已判刑)等人与陈思乐(已判刑)纠集被告人某某丙、被告人邓某甲、陈某乙(已判刑)、陈伯寿(已判刑)、谭付彬(已判刑)、陈某成等人约在平南镇古龙街同和马练宵夜城再次协商,双方在协商过程中发生口角,方海超持铁棒殴打陈思乐,被告人方某甲、方某丁、方某戊等人见状遂分别拿铁棍、伸缩棍、砖头等一起冲上去参与斗殴,陈思乐纠集的被告人某某丙、被告人邓某甲等人遂拿起宵夜城的胶凳、木椅等与方海超等人进行斗殴。造成方海超、方某丁轻伤二级,方某戊、陈思乐轻微伤。同和马练宵夜城桌椅损坏价值679元,方某丁的VIVO手机损坏价值750元的后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铁棍、伸缩棍、砖头、圆形木板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住院材料、刑事判决书复印件等书证;3.证人谭某乙、邓某乙、陈某丁、莫某某等证言;4.被告人方某甲、某某丙、邓某甲供述和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指认、辨认等笔录;7.现场监控视频及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有本案有关联,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甲、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某某丙否认参与斗殴,不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某某丙、方某甲积极参与到方海超和陈思乐等人之间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甲、方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喜昌
检察官助理:张晨窍
2020年7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平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光盘4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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