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666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81990********,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自治县**乡**村**号,暂住广东省中山市**镇**一出租屋。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4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5日逮捕。
被告人徐某甲,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82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市**镇**村第**村民小组,暂住广东省中山市**街道**区**村**街**巷**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2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4日逮捕。
被告人徐某乙,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82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市**镇**村第**村民小组,暂住广东省中山市**村**镇**邨**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5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4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徐某甲、徐某乙三人贩卖毒品案,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1月9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日16时许,群众李某某到深圳市龙岗区爱联派出所举报被告人邓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和广州市一带贩卖毒品,并称其已与被告人邓某某商量好以1500元人民币1个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的价格购买冰毒。随后,李某某通过微信再次与邓某某联系确认毒品交易事宜,双方约定在广州市**酒店进行交易,李某某通过支付宝转账1500元人民币毒资给邓某某。
被告人邓某某收到李某某毒资后,立即联系被告人徐某甲要求购买900元人民币的冰毒。被告人徐某甲随即联系被告人徐某乙要求购买800元人民币的冰毒,并微信转账800元人民币给徐某乙。徐某乙以手机转钱容易被查为由将钱退回徐某甲。当晚20时许,被告人徐某甲到徐某乙居住的广东省中山市**村**镇**邨**号门口,用现金800元从徐某乙处购得用纸巾包住的1小包冰毒,徐某甲将该小包冰毒放进一个槟榔盒子,放在中山市大岭公交站附近一颗树下面,并拍照发给被告人邓某某,让邓某某自行前往取冰毒。
同日23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取得冰毒后打车前往广州市**酒店,途中要求举报人李某某按约定转给其200元人民币车费。23时40分许,被告人邓某某用香烟盒子装着冰毒,在广州市**酒店大堂将毒品贩卖给李某某,被民警当场抓获,现场缴获手机1部、冰毒1小包。经鉴定,涉案1小包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重0.34克。
2020年7月12日,被告人徐某甲在广东省中山市被抓获归案。2020年7月14日,被告人徐某乙在广东省中山市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3部、冰毒0.34克;2.书证:受立案文书,被告人身份材料、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抓获经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称量、取样笔录,现场检查报告书,前科材料,搜查证、搜查笔录,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邓某某、徐某甲、徐某乙供认不讳;5.鉴定意见:龙公(司)鉴(毒)字[2020]07007号检验报告,粤南[2020]毒鉴字第262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人身检查笔录,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抓捕现场扣押、搜身录像1盘、人身检查录像1盘、称量视频1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徐某甲、徐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徐某甲、徐某乙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徐某甲、徐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肖宇连
检察官助理 陈晓琳
2020年12月2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邓某某、徐某甲、徐某乙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量刑建议书》18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手机3部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