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邓家芬邓某某,女,汉族,1968年12月15日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xxxx5322331968********,文盲,户籍登记地址: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火红乡桥边村委会小街小组01号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乡**村委**街**组**号。有前科(2015年因盗窃罪被会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2018年因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会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1月12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0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会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家芬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17时许,邓家芬邓某某在火红乡桥边村委会小街小组王道**乡**村委**街**组**道米家,将王道米某某放于房间内床上的手机一部盗走。经价格认证,被盗手机价值271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报案笔录、到案经过、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价格认定结论、现场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家芬邓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累犯,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寿勇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会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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