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某某,住徐某某**镇**村**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3月3日被徐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3.11.14至2014.7.13)。因涉嫌盗窃罪,经徐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5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3日被徐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l9年l1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去到被害人唐某某位于徐某某龙塘镇西洋村家宅,采用钢筋撬铝合金防盗网方式,撬断被害人唐某某一楼楼后铝合金防盗网爬入楼内,盗走创维牌55寸彩色液晶电视机一台。经徐某某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走的电视机值款人民币1800元。
2020年1月14日,被告人邓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2.书证;到案经过、比中说明、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证言;4.被害人的陈述;5.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价格认定结论书;6.指认笔录、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云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被羁押在徐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检察内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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