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邵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某市院一部刑诉〔2020〕276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1197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某市,住邵某市流泽镇大坪居委会5组8号,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邵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于2020年7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1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5日被邵某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邵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在邵某市**大楼**楼**号床位,趁被害人朱某某睡觉时将一个黑色背包偷走,包内有一荣耀V20手机和190元现金。经邵某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荣耀V20手机价值750元。
2020年9月上旬,被告人邓某某在邵某市人民医院外科大楼八楼5号床位上偷走正在睡觉的病人艾**的一个钱包,包内有150元左右的现金。
2020年9月2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在邵某市**大楼**楼**号床位上偷走被害人禹某某的一个红色包,包内有现金1000元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邓某某现场指认照片、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户籍资料。2.证人证言:证人敬某某、陈某某、谭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禹某某、朱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辩解与供述:被告人邓某某的辩解与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某市人民法院
_检察官:禹**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邵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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