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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合检刑诉〔2020〕Z370号

告人邓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6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重庆市合川区**街**号**幢**单元**(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巷**单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4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0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1日下午,被告人邓某某去至重庆市合川区牌坊路庆二手车门市外的人行道处,见陈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奇蕾牌电瓶车未取启动钥匙,遂趁无人之机,采用启动钥匙点火的方式将该电瓶车盗走。案发后,被盗电瓶车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了失主。经重庆市合川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瓶车价值人民币2219元。

被告人邓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口查询件、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购买凭证等书证;

2. 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价格认定结论书;

6. 辨认笔录;

7. 抓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强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邓某某现强制隔离戒毒于合川区戒毒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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