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二部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8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平区,现住重庆市梁平区**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5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有关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9月9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邓某某与被害人江某某于2020年6月中旬以恋人关系同居于荔城区**街道**路**弄**号**室。2020年6月30日2时许,被告人邓某某趁江某某熟睡时,打开江某某的手机并将江某某绑定在微信上的银行卡内的现金分四次转账到自己的微信,共计人民币5001元。后便将江某某微信内相关的交易记录删除。2020年7月1日21时许,被告人邓某某趁江某某洗澡时,以同样的方式将江某某绑定在微信上的银行卡内的现金分两次转账给自己的微信,共计人民币8000元。
2020年7月4日,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民警在荔城区**街道**路**弄**号楼抓获被告人邓某某。同日,被告人邓某某赔偿被害人江某某人民币13001元,江某某对被告人邓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微信转账截图、谅解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江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刑事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300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 娥
检察官助理:刘庭武
2020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卷宗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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