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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沙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沙检一部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沙县,公民身份号码350427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福建省沙县**镇**村**号,现住福建省沙县**街道**坊村**号**楼出租屋。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日被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31日,被告人邓某某独自到福建省沙县**坊红绿灯边上的一摩托车修理店门口将被害人李某某一辆黑色助力车盗走。

2.2020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邓某某独自驾驶闽******小货车在开往福建省沙县**镇路边上一个工棚边,将被害人陆某某的150公斤角铁、铝电线、电缆线盗走,并将盗走的物品贩卖所得人民币600元。经沙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150公斤角铁价值人民币240元。

3.2020年5月份初,被告人邓某某独自到福建省沙县县医院门口将被害人严某某停放的闽******普通二轮摩托车盗走。经沙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普通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840元。

4.2020年5月28日凌晨,被告人邓某某独自驾驶闽******小货车在福建省沙县**道附近一工地,将被害人高某某负责看管工地的400公斤钢管盗走,并将盗走的物品贩卖所得人民币720元。经沙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400公斤钢管价值人民币640元。

2020年5月31日,沙县公安局民警在沙县**街道**坊村**号**楼出租屋内将被告人邓某某抓获。到案后,被告人邓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2.被害人李某某、陆某某、严某某等人陈述;3.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4.辨认笔录;5.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72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邓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慧霖

检察官助理:林昭辰

2020年9月14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沙县看守所。

2.随移送公安侦查卷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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