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邓某某盗窃案)_湖南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县检一部刑诉〔2021〕4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80********,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湖北省利川市**乡**村**组**号(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利川市**。2015年12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5日被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长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邓某某同意本案使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被告人邓某某在长沙市马王堆乘坐出租车至长沙县**街道泉塘安置小区,次日凌晨,邓某某在泉塘安置小区C区2栋楼下通过扯线点火的方式,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立马电动车盗走。经认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166元。

2020年5月4日16时,侦查人员在长沙市芙蓉区**汽配城**区**栋**单元将被告人邓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监控视频截图、现场指认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不予收押通知书等书证;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邓某某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佳

2021年1月6日

被告人邓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57439****;

案卷及证据材料两册;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