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七部刑诉〔2019〕451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2199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公安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被告人邓某某于2019年9月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于同年9月29日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邓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邓某某于2019年8月29日3时许,在本市武昌区水果湖街水果湖步行街附近,徒手拉开**眼镜店的玻璃门,进入该店后,撬开收银台的抽屉锁,盗得该店的营业款人民币2900元。
被告人邓某某于2019年9月1日2时许,在本市武昌区中南路**西餐厅内,采取上述手段,盗得该餐厅的营业款人民币1500元。
被告人邓某某于2019年9月4日23时许,在本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南湖大道**小区**栋**楼**健身馆内,采取上述手段,盗得该健身馆的营业款人民币1300余元。
被告人邓某某于2019年9月5日23时许,在本市武昌区和平大道积玉桥街**餐馆内,采取上述手段,盗得该餐馆的营业款人民币600元。
被告人邓某某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被告人邓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邓某某已退回赃款共计人民币361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和破案经过;2.书证;3.被害人孟某某、梁某某、彭某、何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4.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视频监控截图;6.同步录音录音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邓某某具有自愿认罪的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邓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 薇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武昌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 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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