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25日6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汇停车场负三层2B栋通道口附近,盗窃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该处的宝蓝色玛莎拉蒂轿车内的车钥匙一把(赃物未缴获,无法估价)。
2、2019年8月21日16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汇停车场负二层,盗窃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东风本田URV汽车内的人民币1000多元及港币400元现金、金项链一条、金币一枚(赃物未缴获,无法估价)。
3、2019年9月5日21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汇停车场负二层,盗窃被害人来某某停放在该处的本田XRV汽车内的人民币200元现金。
4、2019年9月23日17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汇停车场负二层,拉开被害人丁某某停放在该处的汽车副驾驶室车门,准备盗窃财物时,被被害人丁某某发现,逃脱过程与被害人拉扯挣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违法犯罪经历对比报告、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车辆钥匙维修服务单;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丁某某、来某某、杨某某、黄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一年两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晓然
(院印)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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