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1953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4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镇**村**。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4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机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机场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机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邓某某是**服务有限公司外派到**物流有限公司的包裹分拣员。2020年4月5日5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在宝安区机场航站**路**号**物流基地分拣区工作时,看到一个包裹面单上写着手机,于是将包裹里的华为nova 6手机(价值3150元人民 币)盗走。
2020年4月6日1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在分拣区工作时盗窃包裹内的一部华为nova 5i手机(价值1410元人民币);半小时后,又盗窃包裹内的一部华为畅享 10手机(价值910元人民币)。
2020年4月10日2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在分拣区工作时盗窃包裹内的一部华为P40手机(价值4030元人民币)。
2020年4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在分拣区工作时盗窃包裹内的一部华为 P40手机(价值5840元人民币)。
2020年4月21日,公安机关在宝安区机场航站四路将邓某某抓获,并缴回华为nova 5i手机一部,其余赃物未缴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九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昕颖
2020年6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本院提审笔录复印件各1份。
4.缴获的华为nova 5i手机已发还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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