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永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 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在永康市**街道**区**村**路*号“**烘培店”上班时,以找寻自己手机为由,借走店主姚某某的手机。后被告人邓某某通过转账的方式,分两次将姚某某手机支付宝账号内的60000.3元人民币充值到赌博网站账号,并在短时间内全部输光。案发后,被告人邓某某的亲属已退赔被害人姚某某全部损失,被害人对其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支付宝转账记录、银行卡交易记录、谅解书、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姚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检察员:邵晓林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在家候审,手机15079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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