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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一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邓某某曾用名邓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23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号,现住河北省邢台市********务农。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7日被鹿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6日被无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1日被无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无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7月24日,被告人邓某某伙同李某某(在逃)到无极县西环、中昌路交叉口东侧50米路北优品百货门前,盗窃一辆五羊本田牌摩托车,经无极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摩托车在被盗时的价格为6615元人民币。2、2017年5月5日,被告人邓某某伙同叫“大庆”的男子在栾城区冶河镇苏邱村盗窃一辆金彭牌电动三轮车,经栾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电动三轮车价格为2789元。3、2017年8月7日,被告人邓某某伙同李某某在邢台县会宁镇梅花寨村晨光超市门口盗窃一辆宝岛牌电动三轮车,经邢台县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鉴定,该被盗电动三轮车被盗时价格为3395元。被告人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勘验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车辆,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共计为12799元。其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英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无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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