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公诉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4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邓某某驾驶电动车行至惠阳区**街道**路**时,因电动车没电无法驾驶,被告人邓某某在将电动车停放在人行道时发现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白色新日牌电动车未熄火,随起贪念,将白色新日牌电动车盗走停放在大亚湾区**城后返回**大厦将自己的电动车骑走。被害人黄某某于次日凌晨发现电动车被盗后报警。被告人邓某某于2019年10月1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在大亚湾区**城缴获被盗白色新日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2076.74元。案发后,被盗财物已发还被害人黄某某。归案后,被告人邓某某对其盗窃行为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扣押清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抓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丽香
2020年1月15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在惠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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