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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横检刑诉〔2019〕247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6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52122196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横县,住广西横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横县看守所。

本案由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邓某某为筹毒资,两次伙同徐某某(已判刑)盗窃他人财物,其中:

1. 2018年9月13日中午,被告人邓某某和徐某某为筹毒资,一起窜到横县**厂农场谢某某经营的广西**原料有限公司的车间,由被告人邓某某负责在车间外放哨,徐某某进入车间,将车间内一台电焊机的50米的输入电源线、60米的焊钳线和60米的地线盗走。经横县价格**中心认证,谢某某公司被盗的电焊机电线价格共是1980元。

2.2018年9月15日,被告人邓某某和徐某某为筹毒资,又窜到横县**木业有限公司,将厂房内一台电焊机的60米的输入电源线、70米的焊钳线和70米的地线盗走。经横县价格**中心认证,横县**木业有限公司被盗的电焊机电线价格共是164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镰刀一把;2.书证:人员基本信息、抓获经过等;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横县**木业有限公司出具的损失证明;4.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同案人徐某某供述;6.鉴定意见书;7.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8.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为筹毒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余卓

2019年8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横县看守所。

2. 案卷材料1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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