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岑检一部刑诉〔2020〕32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811990********,汉族,小学文化,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岑某某**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日被岑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岑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岑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日1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去到广西岑某某岑城镇工农路***号,然后掰开铁丝网,入室盗走邓某某放在房间黑色塑料袋内的人民币2800元及一台手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岑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少涛
检察官助理:付豪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岑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量刑计算表》、《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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