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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盗窃案)_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二部刑诉〔2020〕Z909号

被告人邓某某(绰号“吊毛”),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21199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镇**村**。盗窃罪2018年6月21日被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9年6月3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4月1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有关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26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邓某某伙同同案人李某某(己判决)去到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风光路298号门口,将被害人蒋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广本GB125T型女式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885元)撬锁盗走后逃离现场;

2.2019年8月27日凌晨3时30分许,被告人邓某某伙同同案人李某某去到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挂绿路11号楼下,将被害人阳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珠江牌二轮电动车盗走后逃离现场;

3.2019年10月18日7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去到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大敦村荣路5号车库内,将被害人卢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黄色女装摩托车盗走后逃离现场;

4.2019年10月19日6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去到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沙埔巷口村南华酒家后面安居住宿出租屋一楼大厅,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蓝白色女装摩托车盗走后逃离现场;

5.2019年10月22日12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去到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沙村地铁站C2出口旁边,将被害人吴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绿源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873元)盗走后逃离现场;

6.2019年10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去到广州增城区新塘镇新塘大道中203号后面楼梯间,将被害人徐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女装摩托车盗走后逃离现场。

2020年4月17日,被告人邓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蒋某某、阳某某、卢某某、刘某某、吴某某、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涉案物品价格格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7.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华

2020年7月10

附: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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