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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20〕249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3199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潼南县**镇**村**村**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8日被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1月7日刑满释放。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11月22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7月25日,被告人邓某某到珠海市香洲区**村***31号住宅302房,撬开房门入户盗得300元人民币;

2.2017年8月18日,被告人邓某某到珠海市香洲区**村***街16号**公寓702房,入户盗得1500元港币和两盒鸡年纪念硬币。

2019年11月21日,被告人邓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3.现场勘验笔录;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认罪认罚,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本页无正文)

检察员:任卫东

202034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卷宗二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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