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20〕249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3199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潼南县**镇**村**村**。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8日被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1月7日刑满释放。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11月22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7月25日,被告人邓某某到珠海市香洲区**村***31号住宅302房,撬开房门入户盗得300元人民币;
2.2017年8月18日,被告人邓某某到珠海市香洲区**村***街16号**公寓702房,入户盗得1500元港币和两盒鸡年纪念硬币。
2019年11月21日,被告人邓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3.现场勘验笔录;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认罪认罚,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本页无正文)
检察员:任卫东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卷宗二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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