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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山检刑诉〔2019〕70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于甘肃省正宁县,公民身份号码622825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甘肃省正宁县****行政村****被告人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0日被安徽省黄山风景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次日由公安机关予以释放。

本案由黄山风景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 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邓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邓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其法律援助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邓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9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邓某某翻窗进入安徽省黄山市黄山风景区温泉听涛山庄,在一楼商店内窃取人民币2500元、硬壳中华牌香烟3包(价值人民币13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硬壳中华牌香烟、人民币;

2.被告人邓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

3.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黄山风景区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此致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菁

2019年11月1日

附:

1.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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