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二部刑诉〔2020〕923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027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芷江侗族自治县**镇**村**号,现住昌硕街道恒大工地员工宿舍。2000年因犯抢劫罪被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5年7月8日假释回家;2007年因犯交通肇事罪被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连同抢劫罪尚未执行的有期徒刑二年零二十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2011年11月16日因犯抢劫罪被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安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经本院决定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晚,被告人邓某某至安吉县昌硕街道东盛家园1幢4号,采用溜门方式进入被害人贾某某家院子内,将被害人贾某某放于房屋门口处的一双AIR JORDAN 1MID AJ1运动鞋盗走。经安吉县价格中心认定,该运动鞋价值人民币300元。目前,涉案赃物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抓获经过、身份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 被害人贾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搜查笔录、勘验笔录及照片;
5. 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具有认罪认罚情节,建议对其判决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本案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安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喻 琳
检察官助理:夏甜甜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374****80;
2.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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