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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楚市检一部刑诉〔2020〕278号

被告人邓某某,女,汉族,199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5323261996********,云南省**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县**镇**街村委**屯组**号。2014年12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大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5年10月15日刑满释放;2017年3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大姚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20年3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楚雄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楚雄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到楚雄市**村**号陈某某家,将被害人陈某某放在卧室衣柜、书桌内的4400余元现金盗走。邓某某供述,所得赃款已被其挥霍。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陈述、书证、证人证言、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照片、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4400余元现金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邓某某在刑法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对其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邓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邓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间量刑,并处罚金,不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晓花

2020年7月29日

附:1、被告人邓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住在**县**镇**街村委**屯组**号。联系电话:1591178****。

2、侦查卷壹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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