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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盗窃案)_鹤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鹤山市人民检察院

鹤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鹤检二部刑诉〔2020〕Z74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22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工,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城县**乡**村民委**屯**号。曾因犯抢夺罪,于2009年6月3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1年2月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4日被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年4月1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8日被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7年3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日被鹤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鹤山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鹤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邓某某到被害人伍某某位于鹤山市**街道**巷**号**房的房屋,偷走了伍某某放置在房间衣柜内的现金人民币合共1150元和美元100元。2020年7月1日,被告人邓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过经过、破案经过;

2.书证;

3.被害人伍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及照片;

7.现场勘查记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鹤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关燕怡

2020年10月10日

附注:

1.被告人邓某某现被羁押于鹤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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