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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盗窃案)_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宁检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6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枝特区,现住六枝特区**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20日被六枝特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13年4月1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13日被镇宁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于2016年12月1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24日被六枝特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于2019年2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镇宁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镇宁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69********,仡佬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枝特区,现住六枝特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镇宁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镇宁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娄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75********,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枝特区,现住六枝特区**街道**村**组**号。因犯运输毒品罪于2002年9月12日被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5000元,于2009年11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镇宁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镇宁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廖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织金县,现住织金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镇宁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镇宁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镇宁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王某某、娄某某、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日,被告人邓某某、王某某、娄某某、廖某某四人相约从贵州省六枝特区窜至镇宁自治县实施扒窃。四人从六枝特区乘车到达镇宁后在县城街上寻找目标,行至**镇**街**装饰开关专卖店门口卖碟子摊位前,被告人邓某某发现被害人韦某某口袋内有钱,遂由被告人王某某、娄某某、廖某某三人分别站在被害人韦某某身旁放风,邓某某使用刀片将韦某某的外衣左边内包割破,将内包里的现金人民币7000余元盗走,四人扒窃得手后立即逃离现场。随后,邓某某向王某某、娄某某、廖某某每人分赃人民币1000元,剩余钱款被其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贵州省人口信息查询信息、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王武监狱情况说明、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违法犯罪查询情况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韦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邓某某、王某某、娄某某、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现场方位图、刑事案件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镇宁自治县城关镇南街供销家电门口往南2019年12月1日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王某某、娄某某、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四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丽

检察官助理:刘芳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王某某、廖某某现羁押于镇宁自治县看守所;被告人娄某某现羁押于镇宁自治县康复中心。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0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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