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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津检刑诉〔2020〕Z941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2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和住址湖南省衡南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经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和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1日移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8月3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11月26日,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19年11月26日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 月5日上午9点42分许,被告人邓某某在重庆市江津区**街道**网吧内趁被害人陈某某在**号机面前桌面熟睡之际,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将被害人陈某某放在**号机桌面上的一部冷翡翠色的华为牌MATE 20PRO128G手机盗走,后邓某某将盗得的手机销赃至重庆市九龙坡区巴福镇一二手手机回收门市处获得8 0 0元人民币赃款。被盗手机经重庆市江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时价值人民币3210元。2019年10月22日,被告人邓某某被抓获到案,并赔偿了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3210元,并获得陈某某谅解。

2.2020年5月中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邓某某来到重庆市渝北区**街道**物流园进入**宿舍内,盗走被害人谭某某一块仿劳力士女士手表;接着又进入**宿舍内,盗走被害人李某某现金人民币1900元。

3.2020年5月25日中午,被告人邓某某来到重庆市渝北区**街道**物流园进入**宿舍内,盗走被害人唐某某现金人民币120元;接着又进入**宿舍内,盗走被害人刘某某现金人民币700元和被害人岳某某现金人民币110元。

2020年5月27日,被告人邓某某在重庆市江津区圣拳网吧被民警抓获到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盗手表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谭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转账凭证、发还清单、手机购买凭证、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蓝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谭某某、唐某某、李某某、刘某某、岳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指认手机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有入户盗窃情节,涉案人民币604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仟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  磊

2020年8月31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被羁押于重庆市江津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光盘七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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