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永检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00383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永川区人,住重庆市永川区**小区**栋**单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邓某某在重庆市永川区凤栖阁小区、永川区AC世纪城茗人汇茶楼等地多次盗窃他人财物,盗窃金额共计8865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9年10月30日,被告人邓某某来到其曾经居住过的重庆市永川区**小区**栋**室,利用其尚未交出的钥匙开锁进入室内,将被害人薛某某放置在卧室床上的一部价值669元的黑色小米手机盗走;将被害人唐某某书包内的1000余元现金和衣柜内的一台价值2880元的华硕笔记本电脑(含充电器和鼠标)盗走;将被害人王某某放置在衣柜内的价值648元的机械手表盗走;
二、2019年11月25日凌晨,被告人邓某某来到重庆市永川区AC世纪城茗人汇茶楼,采用偷开抽屉的方式,将茶楼收银台抽屉内的700余元现金盗走;
三、2019年12月8日凌晨,被告人邓某某再次来到上述茶楼,采用同样方式将该茶楼收银台抽屉内的1300多元现金盗走;
四、2019年11月29日,被告人邓某某来到永川区协信星光广场亚朵酒店办公室,将被害人曾某某的一台价值1428元的黑色联想牌笔记本电脑盗走。
五、2019年12月8日凌晨,被告人邓某某来到永川区AC世纪城悦城宾馆内,将被害人候某某放置在宾馆前台的一部价值240元的白色VIVO手机盗走。
2019年12月8日,被告人邓某某在重庆文理学院附近被公安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盗窃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上述被盗机械手表和VIVO手机,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发还物品清单、前科材料等书证;
2.证人邱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薛某某、唐某某、曾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6.提取、辨认笔录等笔录;
7.视频监控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显文
检察官助理:刘鹏飞
2020年3月25日
附: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永川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光盘八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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