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川检刑诉〔2020〕268号
被告人邓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4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重庆市南川区,现住重庆市南川区**街道**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4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16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被告人邓某某来到重庆市南川区香格里拉西苑小区被害人胡某某负责照看的“奉节脐橙”门市内,盗走胡某某放置在木凳上钱包内的人民币1000元。同年4月22日23时许,邓某某再次来到该门市,从胡某某钱包内盗走人民币2500元。
被告人邓某某于2020年6月4日被民警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但尚未赔偿被害人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鲜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6.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苏俊宇
检察官助理 蔡光宇
2020年7月7日
(本页无正文)
附件:1.被告人邓某某现监视居住于重庆市南川区**街道**组**号(电话号码15095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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