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5195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通江县,住通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通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5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邓某某趁通江县铁溪镇五童村沟坝里探矿点无人看管之际,利用钢锯等工具将矿区内的运煤轨道、矿车等金属设施设备锯断后盗走,并通过联系收废品的肖某某(已另案处理)进行销售,获赃款10080元人民币。案后被告人退还了赃款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及相关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路华国
2020年12月3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3785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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