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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刑诉〔2021〕9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01199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住高桥街道新桥社区**组**号。2008年7月11日因犯抢劫罪被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12年8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同一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2年10月31日刑满释放;2014年7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同一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2015年6月10日刑满释放;2018年7月27日至2020年7月26日因吸毒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2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6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邓某某遵义市红花岗区朱家湾平安小区入口附近盗窃绿源牌电动摩托车一辆,并于当日10时许在遵义市汇川区香港路附近以1200元的价格销售给他人,破案后已追回涉案电动车,经遵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24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报案材料、被害人提交的车手续、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证人提交的收购车辆的买卖协议、微信账单、微信聊天记录、涉案车辆、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发还清单等。2、证人胡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毛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涉案电动车的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被告人邓某某的辨认、证人胡某某的辨认。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审讯视频、指认现场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其他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本院为严肃国法,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龚光军、母承德

李明江王小华                                                                                            

2021年1月8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贰册、光盘叁张、《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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