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21〕24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9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9月23日凌晨06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在毕节市七星关区沃尔玛旁边“卡曼网咖”上网期间,顺手将被害人陈某某放于电脑桌上的一部OPPOA57手机盗走。
二、2020年9月2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在毕节市七星关区环东路“淞阳电竞网咖”上网,趁被害人宋利华趴在电脑桌上睡觉时将宋某某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VIVOX23手机盗走。经毕节兴业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被盗窃手机价值人民币417元。
三、2020年10月1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在毕节市七星关区百里杜鹃路“哆啦网咖”上网,趁网吧厨房无人之际到厨房内将被害人王某某放在消毒柜上的一部OPPOA57手机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扣押、发还清单、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付某某、孙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宋某某、王某某、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评估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记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对邓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葛畅
2021年1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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