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诉刑诉〔2019〕92号
被告人邓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1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家住湖南省桂阳县**镇**村**组,务农。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7年7月18日被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7年1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日被安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由安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14日晚,被告人邓某甲、邓某乙(另案处理)从马田镇坐大巴到达安仁,到达安仁县城后邓某乙带着邓某甲来到安仁县**镇**小区**楼**楼楼梯道旁盗窃摩托车,邓某甲负责在对面马路望风,邓某乙则用随身携带的“内六角”塞入一台女式摩托车钥匙孔,用力拧开,发动摩托车后,两人将摩托车骑走。紧接着两人骑着盗窃来的摩托车来到了安仁县渡口乡**街上,在**街上转了两圈后,两人来到**卫生院门口,邓某乙让邓某甲把摩托车停在**卫生院的T字形路口,距离**卫生院100米远处望风,邓某乙则负责进入**卫生院盗窃摩托车,这次用同样的方式又盗窃了一辆蓝色女士摩托车。之后两人一人骑一辆连夜赶往了永兴县。经安仁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为1045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销售凭证、视频截图等;
2.证人证言:证人邓某乙、阳某甲、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阳某乙、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邓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安价认定【2019】23号、36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照片、辨认笔录、指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045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甲曾因故意犯罪判处有期徒刑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邓某甲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海洪
2019年10月31日
附:
1.被告人邓某甲现羁押在安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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