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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江检二部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23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现住武汉市黄陂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二次(自2020年4月25日至5月25日、2020年7月10日至8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20年4月11日至4月25日、自2020年6月26日至7月10日、自(2020年9月11日至9月2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0年6月1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邓某某伙同韩某某、肖某某(均已判刑)在本市江汉区**村**号吉林**公司武汉办事处所在地,使用钢管撬开卷闸门进入室内,窃得价值人民币37.8万余元的胃得宁胶囊89箱,由兰某某(已判刑)用承租的微型货车运药。被盗物品均已灭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身份材料、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及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报案案件登记表、报警(刑事治安)案件登记表、拘留证、在逃人员登记表、扣押物品清单、湖北省外埠药品价格确认通知单、吉林省物价局药品价格登记确认通知单、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搜查笔录;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及同案犯互供。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苗

检察官助理:李超

2020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

2.移送案卷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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