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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19〕299号

被告人邓某某,女,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282000********,土家族,高中肄业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磨市**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何晓粉,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21日至2020年1月4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在宜昌市西陵区**路**号**,趁**号房间门未锁且无人之机,入室盗走被害人董某某现金人民币4000余元和1个ELLE牌密码锁行李箱、1套男士“FENDI”牌套装、1副“GENTLE MUSTANG”墨镜、1件男士“off-white”牌牛仔外套等物品。经宜昌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旅行箱、“FENDI”牌套装、墨镜、牛仔外套分别价值人民币320.60元、257.40元、28.27元、59.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身份信息材料等书证;2.证人韩某某、裴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董某某的陈述;4.宜昌市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及照片;6.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7.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朱晓莉
代理检察员:  肖艳丽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磨市**村**组其家中,联系电话15090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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