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十茅检一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626************,汉族,小学肄业,无业,出生地湖北省十堰市房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房县**镇***村*组,居住地十堰市房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十堰市公安局东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十堰市公安局东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东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28日晚,被告人邓某某窜至十堰市茅箭区人民路三堰销售处院内4号楼过道处,盗窃被害人王某某一辆永久牌26寸27速型红黑色山地自行车,后将该车以18元的价格销售于十堰市人民路三堰销售处附近一家废品收购站。经十堰市张湾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自行车价值人民币591元。
2、2019年11月20日中午,被告人邓某某窜至十堰市茅箭区**小区*栋*单元门前车棚处,盗窃被害人李**一辆捷安特牌A****7型黑绿色山地自行车,后将该车藏匿于房县**镇家中,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经十堰市张湾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341元。
邓某某到案后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邓某某的户籍信息、涉案物品的购买记录等书证;2、被害人王某某、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十堰市公安局东岳分局的检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喻群芳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十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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